小区公共收益归谁呢?车位空着不给租?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提及哪些“痛点”
业主和物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屡见不鲜;如何“破解历史难题”?怎样管理和监督……在广西居住的业主,注意啦!日前,广西自治区司法厅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条例(征集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8章99条,以下我们快速了解、划重点。(文件原文略长,你比较关注哪些,欢迎文末写留言、分享看法)
”物业难做?业主刁难?小区内的业主和物业两者本应是顺水推舟的关系,但现实却是“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广西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施行以来,物业管理和服务得到相应规范,但对于业主大会成立难、物业服务不到位、车位(车库)只售不租难题以及升级的矛盾,亟需完善条例、更加规范化“破解难题”。业主和物业双方利益如何做到平衡点,条例行不行,还需一定时间去验证。
01落实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社区 党 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治理机制,强化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同时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建立健全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02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六章中对各级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03规范业主大会、业委会相关运作和监管进一步对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和监管进行了规范。
第一,适当降低了业主大会成立门槛,简化了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资料提供程序,增加了筹措召开业主大会经费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第二,完善了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第三,从严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第三十三条);第四,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大会投票、表决规则,明确了业主代理、业主小组的投票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五,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形式、印章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六,规定了业主委员会信息公开、业主委员会成员行为禁止及职务终止情形(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七,完善了业主委员会缺额递补、换届和审计、移交程序(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第八,规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应当规定的内容,强化了示范文本在业主自治中的引导作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九,为避免业主委员会越权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增加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程序(第五十五条);
第十,增加了业主自行管理以及对老旧小区改造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第一,增加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解聘和重聘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二,完善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第三,界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权利和义务,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公开和行为禁止(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四,完善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第一,完善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二,完善了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三,为解决建设单位遗留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增加了建设单位缴存维修保修金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第四,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五,完善了建设单位专有车位车库的租售管理规则,明确规定了车库车位不得出售给非业主,空余车位不得只售不租,同时限制了非业主租赁期限(第七十三条)。
对物业收费及其调整、公共收益、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了修订。
第一,为平等保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调整机制,增加了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催缴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第二,为了进一步从制度上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停车、广告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经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和其他支出等。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存入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与居(村)民委员会、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账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共收益收支、增值和结存情况。必要时,业主大会可以对公共收益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物业公共收益列支;
第三,维护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八条对物业紧急维修的情形以及紧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作了原则规定。
以上采访视频来源广西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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